河源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08年3月26日河源市建筑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源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Y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YC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在河源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快河源市城乡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源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河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河源市辖区内。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河源市新市区沿江东路市规划建设大厦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转变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协助企业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举办各种研讨会、座谈会,协助企业办理各种岗位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单位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行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六)组织发展建筑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快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水平;
(九)积极协助企业开展鲁班奖、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初评和上报工作;开展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等的评审工作;
(十)协助承办政府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1、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含建筑装饰、钢结构、幕墙等)、劳务分包企业;
2、具有相关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3、具有与本行业业务相关并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交入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对协会工作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交会费;
(五)关心协会和行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建筑施工类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特级每年8000元,一级每年5000元,二级每年3000元,三级及专业承包企业每年2000元;
(二)施工监理企业综合每年5000元,甲级每年4000元,乙级每年3000元,丙级每年2000元;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年3000元,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2000元;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和通过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其报酬事项;
(九)指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协会终止动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常务理事单位对本单位常务理事人选的更换;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可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年龄为男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性不超过六十周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常务理事、必要时向大会、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获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报告及进行财务审计。然后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计划。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待遇根据协会具体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由秘书处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由应到会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才算通过。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协会章程经2008年3月26日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14年3月20重新修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